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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-10-27点击量:
1 一般要求
(1)持证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,需要继续从事相应活动的,应当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6 个月以前(并且不超过 12 个月),向发证机关提出许可证延续(本规则称为换证)申请;未及时提出申请的,应当在换证申请时书面说明理由;
(2)换证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规则 3.2 至 3.5 条及相应附件的有关规定办理;持证期间生产业绩满足本规则要求的,不需要提供样机(样品)。
2 自我声明承诺换证
换证前一个许可周期内未发生与特种设备相关的行政处罚、责任事故、设备安全性能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,并且具有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相应生 产业绩(注 6)的持证单位,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,可以通过提交持续满足许可要 求的自我声明承诺书等资料,向发证机关申请免鉴定评审直接换证。
自我声明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:
(1)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、生产业绩、产品安全性能状况等,能够持续满足许可范围的相应许可条件要求;
(2)申请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能够持续有效实施;
(3)申请单位前一个许可周期内未发生与特种设备相关的行政处罚、责任事故、设备安全性能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。
持证单位不得连续两次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。
注 6:计入生产业绩产品的参数应当在《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》中相应许可子项目 的参数范围内。
3 许可证有效期
(1)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换证的,其换证后的许可证有效期从原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日起计算;
(2)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换证的,原许可证失效,申请单位不得从事相应 生产、充装活动,其换证后的新许可证有效期按照许可证签发之日起计算。
4 延期换证
制造、充装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,因改制或者批准的制造、充装场地搬 迁等需要延期换证的,应当提前 6 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换证申请,并且填报许可 证变更申请表。申请时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(或者上级机关)批准改制的文件或者批准 搬迁的有关资料作为附件同时报送。
经批准后可以延期换证的,发证机关更换延长有效期限的许可证,延长的有效期 不超过 1 年。延长期满前通过换证的,该单位换发的许可证有效期应当从 4 年中扣除 延长期的时间。
5 许可证补发
5.1补发申请
许可证遗失或者损坏需要补发的,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许可证申请,并且 提交以下资料:
(1)《特种设备许可证补发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许可证补发申请表);
(2)营业执照(无法在线核验时)。
5.2 补发决定
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补发的决定。准予 补发的,颁发新许可证,其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;不予补发的,应当书面告知申请 补发许可证的单位并且说明理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