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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种设备许可证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租赁要求

2021-10-27点击量:

锅炉许可证

特种设备许可证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租赁要求:

1 工作场所要求:

生产和充装单位的场地、厂房、办公场所、仓库允许承租。工作场所承租的,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,其租赁期限应当覆盖申请许可证的有效期,并且能够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、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。


2 设备设施:

生产和充装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生产(充装)设备(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)、工 艺装备、检测仪器、试验装置等一般不允许承租,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另有规定 的,从其规定。


3 工作外委(分包):

(1)设计、材料预处理、热处理、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等工作的外委,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的要求;

(2)允许外委的,受委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能力,无损检测、压力容器和压力管 道设计应当外委给取得特种设备相应资质的单位(机构),但是不得外委给对本单位实 施监督检验、型式试验的检验机构;委托单位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合同(协议),确 定外委的具体项目和详细要求;外委工作的质量控制由委托单位负责,纳入其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;

(3)工作外委的,与外委工作直接相关的人员和设备资源条件不作要求,本规则 附件 B 至附件 L 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;委托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质量控制系统责 任人员(有质量控制系统要求的)。


4 条件共享:

4.1同一单位

(1)同一申请单位申请不同许可项目的,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相应许可条件允许共享;

(2)同一申请单位的多处制造地址(注 2)共同完成同一许可子项目产品的,其各 处制造地址资源条件之和应当满足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(本规则附 件 B 至附件 L 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),并且建立统一的质量保证体系。

注 2:多处制造地址应当符合本规则 3.2.2 条的规定。

4.2公司和子公司(公司和分公司)

(1)公司申请许可时,经其子公司同意,子公司可以作为制造地址在许可证中载明,但其子公司不得再单独申请许可,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允许 共享;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别申请许可的,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  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允许共享;

(2)公司和其分公司从事相应许可活动,可以以公司的名义申请许可,也可以分 别单独申请许可;以分公司名义申请许可的,分公司应当取得其公司法人授权;公司 申请许可,其分公司作为资源条件的,则分公司地址应当在许可证中载明,本规则附 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允许共享;公司和其分公司分别申请许可的,本规则 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允许共享;

(3)本条(1)(2)项所述情形,涉及多处制造地址的,还应当满足本规则 2.2.4.1(2)项的要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