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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种设备许可证增项和变更的规定要求

2021-10-27点击量:

锅炉许可证

特种设备许可证:许可证增项、变更规定:

许可证增项:

1.1 增项含义:许可证增项是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,持证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:

(1)增加制造地址或者许可子项目(含改变产品限制范围);

(2)增加充装地址、设备品种或者充装介质类别。

1.2增项程序和要求

(1)持证单位需要增项的,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许可增项申请;增项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规则 3.2 至 3.5 条的规定办理;

(2)只改变产品限制范围的,由发证机关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鉴定评审;

(3)只增加制造地址的,不需要准备试制造样机(样品),鉴定评审时重点对资源条件进行核查,并且对质量保证体系覆盖情况进行确认;

(4)许可证增项后,发证机关换发新许可证,其有效期按照原许可证执行,原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收回。


许可证变更

2.1 变更含义

许可证变更是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,持证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:

(1)单位名称改变;

(2)住所、制造地址、办公地址、充装地址的名称改变(以下统称地址更名);

(3)住所、制造地址、办公地址、充装地址搬迁(以下统称地址搬迁);

(4)多制造地址(充装地址)中一个或者多个制造地址(充装地址)注销(以下简称 制造或者充装地址注销);

(5)许可级别改变;

(6)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。

2.2单位名称改变和地址更名

持证单位改变单位名称或者地址更名,应当在变更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 关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,并且提交以下资料:

(1)《特种设备许可证变更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许可证变更申请表);

(2)原许可证(原件,无法在线核验时);

(3)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和变更核准材料(无法在线核验时)。

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 定;准予变更的,换发新许可证,并且收回原许可证;不予变更的,书面告知申请单 位并且说明理由。

2.3地址搬迁

(1)持证单位地址搬迁后,应当按照本规则 3.6.2.2 条的要求,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变更许可证申请,提交相关资料,办理变更手续;制造地址或者充装地址搬迁的,还 应当进行鉴定评审,但是不需要准备试制造样机(样品),鉴定评审时重点对资源条件 进行核查,并且对质量保证体系覆盖情况进行确认;

(2)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许可的,持证单位地址搬迁后不在原发证 机关辖区内的,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,并且向新地址所在辖区的发 证机关提出许可申请,相关许可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规则 3.2 至 3.5 条的规定办理。

2.4制造或者充装地址注销

制造或者充装地址注销的,应当按照本规则 3.6.2.2 条的要求,向原发证机关提 出变更许可证申请,提交相关资料,办理变更手续;发证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鉴定评 审的,还应当进行鉴定评审。

2.5许可级别改变

持证单位需要改变许可子项目中的级别时,应当向相应发证机关提出申请,相关许可程序和要求(注 5)按照本规则 3.2 至 3.5 条的规定办理。

注 5:对于提高许可参数级别外的其他许可级别改变情形,发证机关根据许可级别变化情 况决定是否需要鉴定评审。

2.6新许可证许可范围和有效期

许可证变更后,新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按照原许可证执行,但对于本规则3.6.2.3 条(2)项和 3.6.2.5 条规定的情形,新许可证有效期按照许可证签发之日起计算。原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收回。